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名稱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本社團以培養本校之康樂人才並帶動全校康樂風氣與潮流,並協助本校發展康樂性活動,。本社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地,把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們的社會充滿歡笑,讓我們的民族永遠年輕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地,把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們的社會充滿歡笑,讓我們的民族永遠年輕為宗旨。
第四第三條 本社團接受本校課外活動組輔導。本社團接受本校課外活動組輔導,凡本校之學生依照第十條可以成為本社團之社員。
第五第四條 本社位址位於本社團之辦公室設於學生活動中心六樓社團辦公室。
第五條 本社團之任務如下:
社團活動及決行社團事項。
外:循正規則與各項校際活動,促進交流。
內:則籌畫協辦全校性學生及老師各種性質之活動。
社員福利及有關事宜即為社員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應社員意見代為溝通與處理。
接洽辦理社區服務性質活動。
支援友社活動及其相關活動協助。
第六條 已繳交社費得以行使社員權利,例行性開會,社團活動應當參與。
(開會參與人員係「根據康樂輔導研習社會議實施細則」。)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六條 凡本校之學生依照第十條可以成為本社團之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第七條 已繳交社費得以行使社員權利,例行性開會,社團活動應當參與。
(開會參與人員係「根據康樂輔導研習社會議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按情節之輕重與警告或停止應享權利。
內容如下:
不遵守社團章程會議決議履行者。
有妨礙本社團名譽信用活動者。
第九條 社員皆享有參與本社團所舉辦任何活動權利,任何人皆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其上述權益。
第十條 本社團之社員皆有遵守本社團規定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社團得以向社員收取一次性社費,以表入社;未繳社費之同學於在學期間所喪失之任何活動參與等相關系列社團服務項目之福利,概不負責;若入社半年內遭遇退學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即可全額退費,其餘狀況,不辦理退費。
第十二條 社員若無特殊事由,應當按時參與社團課程之活動,若因事無法不宜參與,應口頭知會社團幹部(三、四年級之社員不在此範圍)。
組織權限
第一節 設置
第十三條 本社團設社長一人,副社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經改選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副社長得由社長指定產生或選舉產生,請社團自行決定);參選人數僅一人時,需出席人數全數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凡本社品行優良之社員,皆有參選幹部之資格,並於每年五月底召開改選大會。
社長之任期為一年,可連任。
社長代表本社出席各項對外會議、與有關單位接洽、協調之權利與義務。
社長(或委派執行秘書)有招開主持幹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社長兼具有聘任幹部及罷免失職幹部之權利與義務。
社長得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展,並得負責各活動之成效。
當屆社長有輔佐下屆社長之義務,協助行政業務相關教導。
社長辭職之辦法
社長本人若要辭職,必須在一個月前向幹部提出辭呈。
幹部皆同意之後,召開臨時會議,所有社員及幹部皆可出席。
由社長擔任主席,選出代理社長並且取得全幹部及四分之三出席社員之同意。
代理社長任期與幹部任期相同。
上述步驟皆達成後,辭職成立。
社長罷免之辦法
皆須經幹部投票表決,表決須有三分之二幹部提出罷免案。
提出罷免案後,三天內宣布一個月後招開罷免會,社員皆可出席。
皆須經社員投票表決,表決需取得全幹部及四分之三出席社員之同意。
上述步驟接達成後,罷免案成立。
社長因無法執行其權力時,得召開社員大會行使同意權(由副社長遴選其一任之)
解散社團,進行社團之選舉參選條件同第十三條,並任正副社長改選辦法之限制。
第十四條 本社設下列各職位,其職權如下:
輔導老師
由社團推薦,擬請學校聘任。
輔導老師乃指導會務之推行。
顧問
顧問由社長聘任
資深社員任之,任期為一年。
前社長亦或是前任幹部。
當屆社員所諮詢之學長姊亦同。
提供有關各方面會務之經歷意見。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有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副社長
本社設副社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與社長相同。
副社長之職務為協助社長綜合整理各項會務之推廣,貫徹執行會務之推廣,以及被選為代理行使社長權利與義務。
總務長
負責社團經費承收及繳納執行。
平衡社團經費運用之規劃。
統計及製作社團經費運用之建檔。
活動長
協助活動組內容及相關流程規劃。
督導美宣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負責大型或戶外活動晚會之燈光佈置及音響擺設位置之設計。
活動事宜:負責關於活動及康樂活動之構思及設計。
協助活動執祕規劃活動組相關事項。
活動策畫:負責關於活動宣傳方式之策劃及執行。
協同活動設計組執掌之推動及執行。
負責社團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之人際關係,宣傳本社團所辦的活動並支援各組。
美宣長
負責宣傳海報及美宣相關物品之構思及設計。
協助活動組相關執掌之製作。
邀請卡、感謝函製作。
負責宣傳海報及美宣相關物品。
公關長
協助社長之執掌推動。
督導活動公關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負責社團活動之接洽及宣傳相關事項總規劃及推行。
代表社團對內對外任何社團相關事務之交流及洽詢。
器材長
負責大型或戶外活動晚會之燈光佈置及音響擺設位置之設計。
負責大型活動燈光之搭設。
協調器材之租借。
社團內部器材管理及維護。
倉管長
協助器材組工具協調。
定期清點倉庫、整理社倉。
社辦物品之清點管理。
資訊長
負責社團會議及活動書面資料之建檔。
製作書面資料之美工及美化設計格式及圖案。
粉絲專頁管理及活動分享。
本社電腦之維護管理。
顧問指導老師各數人及七大組長(得視當級情形調整)如下:
總務長
活動長
美宣長
公關長
器材長
倉管長
資訊長
社長
第十三條 凡接幹屆之社員,品行優良皆可參選定出全體社員投票選舉,高分得票者當選為社長(為每年十一月底招開改選大會)
第十四條 社長之任期為一年,並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 社長代表本社出席各項對外會議、與有關單位接洽、協調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社長(或委派執行秘書)有招開主持幹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社長兼具有聘任幹部及罷免失職幹部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社長得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展,並得負責各活動之成效。
第十九條 (現任社長輔佐下屆社長之義務)
現任社長有義務協助下屆社長之行政業務教導。
第二十條 社長辭職之辦法
社長本人若要辭職,必須在一個月前向幹部提出辭呈。
幹部皆同意之後,招開遴選大會,所有社員及幹部皆可出席。
由社長擔任主席,選出代理社長並且取得全幹部及三分之二出席社員之同意。
代理社長任期與幹部任期相同。
上述步驟接達成後,辭職成立。
第二十一條 社長罷免之辦法
皆須經幹部投票表決,表決須有三分之二幹部提出罷免案。
提出罷免案後,三天內宣布一個月後招開罷免會,社員皆可出席。
皆須經社員投票表決,表決需有二分之一社員同意罷免案。
應到社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超過出席代表人數四分之三同意通過。
上述步驟接達成後,罷免案成立。
第二十二條 社長因無法執行其權力時,得招開社員大會行使同意權(由副社長遴選其一任之)
解散社團,進行社團之選舉參選條件同第十三條,並任正副社長改選辦法之限制。
第三節 指導老師
第二十三條 指導老師由幹部聘之。
第二十四條 指導老師乃指導會務之推行。
第四節 顧問
第二十五條 (顧問由社長聘任)
資深社員任之,任期為一年。
前社長亦或是前任幹部。
當屆社員所諮詢之學長姊亦同。
第二十六條 提供有關各方面會務之經歷意見。
第四章 幹部
第二十七條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有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第一節 副社長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副社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與社長相同。
第二十九條 副社長之職務為協助社長綜合整理各項會務之推廣,貫徹執行會務之推廣,以及被選為代理行使社長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總務長
第三十條 總務長職權
負責社團經費承收及繳納執行。
平衡社團經費運用之規劃。
統計及製作社團經費運用之建檔。
第三節 活動長
第三十一條 活動長職權
協助活動組內容及相關流程規劃。
督導美宣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負責大型或戶外活動晚會之燈光佈置及音響擺設位置之設計。
第三十二條 活動事宜
負責關於活動及康樂活動之構思及設計。
協助活動執祕規劃活動組相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 活動策畫
負責關於活動宣傳方式之策劃及執行。
協同活動設計組執掌之推動及執行。
負責社團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之人際關係,宣傳本社團所辦的活動並支援各組。
第四節 美宣長
第三十四條 美宣長職權
負責宣傳海報及美宣相關物品之構思及設計。
協助活動組相關執掌之製作。
邀請卡、感謝函製作。
第三十五條 美宣組業務
負責宣傳海報及美宣相關物品。
第五節 公關長
第三十六條 公關長職權
協助社長之執掌推動。
督導活動公關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負責社團活動之接洽及宣傳相關事項總規劃及推行。
代表社團對內對外任何社團相關事務之交流及洽詢。
第六節 器材長
第三十七條 器材長職權
負責大型或戶外活動晚會之燈光佈置及音響擺設位置之設計。
負責大型活動燈光之搭設。
協調器材之租借。
社團內部器材管理及維護。
第七節 倉管長
第三十八條 倉管長職權
協助器材組工具協調。
定期清點倉庫、整理社倉。
社辦物品之清點管理。
第九節 資訊長
第三十九條 資訊長職權
負責社團會議及活動書面資料之建檔。
製作書面資料之美工及美化設計格式及圖案。
粉絲專頁管理及活動分享。
本社電腦之維護管理。
第五章 任務
第四十條 本社團之任務如下:
社團活動及決行社團事項。
外:循正規則與各項校際活動,促進交流。
內:則籌畫協辦全校性學生及老師各種性質之活動。
社員福利及有關事宜即為社員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應社員意見代為溝通與處理。
接洽辦理社區服務性質活動。
支援友社活動及其相關活動協助。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
社員繳交社費。社費一生收一次,只要是高雄科技大學的學生皆可入社,每人100元
學校及課外活動組補助活動之經費。
特別捐款。
廣告贊助費。
校外各界補助
第十六條 社團活動經費支出經社長同意後由總務長支付,大型之活動補助 (一萬元以上)則須由幹部會議進行表決通過後支付。
第十七條 本社之經費收支情況,定每月列印表報告張貼,並接受社員審查(須經總務、社長簽名後公佈)。
第七章 組織章程之修改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組織章程修改大會表決通過後方能進行。
第十九條 所有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現有社員提案附議,並向會議之主席提出招開會議之要求。
社員會議討論。
表決(表決須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後,始能修改)。
依據康樂輔導研習社會議實施細則。
第八章 會議(依據康樂輔導研習社會議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社之會議分為月會、活動籌備會。
第二十一條 月會由幹部出席參加。
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之決議,須出席社員之四分之三同意行之。
社團幹部之處分。
社團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活動籌備任務:籌畫及檢討本社團活動及相關業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決策)
各組統籌事宜由社長做最後決策,決策後呈報副社長、社員做確認
第二十五條 (社員之獎懲辦法)
社員參與、協助學校大型活動可向社長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社員之獎懲程序)
由各類活動之執秘申請。
依照獎懲辦法向社長提出。
執秘同意後交付社長,由社長獎懲之。
副社長之獎懲則由社長直接申請。
第二十七條 相關會議內容形式及參與人員則另訂辦法。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建工校區)會議實施細則」行之,前項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 相關財產規範另訂辦法。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建工校區)財產規範實施辦法」行之,前項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相關物品出借規範另訂辦法。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建工校區)物品出借使用準則」行之,前項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修正及施行)
本章程經組織章程修改大會通過,報請輔導老師核備,經社團社長公布後生效實施,修正時
亦同。